但如果政治程序中存在寻租等行为,法律竞争可以提供有效的约束机制,并能改进政治决策机制的低效率,提高社会福利与经济效益。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此,经济法走了不少弯路,也浪费了许多精力,但这是一个不断通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是一个日益趋近科学真理的进程。
其逻辑是,市场失灵必然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一定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为了消除市场失灵,甚至不惜以国家干预取代市场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但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是完美无缺、自给自足和包办一切的,无论是市场还是国家都是如此。党的十八大报告也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经济法是一种市场校正法,它克服市场调节所导致的弱肉强食等各种弊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5]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国家干预的缺陷,如国家干预导致权力滥用,滋生社会腐败,侵害私人自由,妨碍市场机制,影响效率提高,等等。历史也表明,资本原始积累在真正的历史上是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竞争铁律的支配下,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形成垄断,少数垄断寡头控制国计民生,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是少数人经济、专制经济,而不是大众经济、民主经济,它必然会走向社会化的对立面,垄断具有反社会性。
这种法律不同于个人本位或私人本位的法律,也不同于政府本位或其他本位的法律,它体现社会化的要求,具有社会性的属性,贯彻整体主义精神,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和调整关系,以社会为本位,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法律。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而奠定了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具体采取何种宏观调控模式必须根据不同时期宏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而酌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高于一切,计划就是命令,无所谓法律,也没有经济法可言。
无论是市场的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必须加以反对和克服。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在市场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于、服务于市场调节。(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学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如何看待经济法的地位,尤其是怎样正确处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这就是经济法的地位问题。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克莱顿法》规定:对于影响商业的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均就此宣布为非法。
从整个人类经济发展史来看,虽然国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变化不定,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还是不断加强的。由于经济法在全世界都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各国在经济法学理论方面都刚刚起步,相差无几,这一点只要看看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国外翻译过来的各种经济法著作就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一点。[2]这样一来,建立在国家干预基础上的经济法学理论似乎也随之摇摇欲坠了。所以,经济法不仅是确认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且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14][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8页。如《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预调微调,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全面做好今年的工作,必须坚持突出主题、贯穿主线、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更好地结合起来。
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以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学理论不能照抄照搬,只能参考借鉴。
尽管法律不能规制作为行政作用对象的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运用行政权力管理行政对象却有一定规律、有一套程式、有相同的内容、有共同的遵循,如都要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政诉讼、行政责任等问题,它们是具有普遍性的,因而可以立法,也有相应的立法,形成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这些法律构成所谓的行政法。 四、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据,只有客观存在某种社会关系需要某种法律去调整,该法律才有存在的根据,也才能存在。[1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8页。如制定和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是与国家干预有关的法律,凡是与国家干预无关的法律不是经济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因为公法和私法都无助于实现这一目标,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另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只要看到了国家干预这只手的重要性,就会看到经济法的重要性。
[12]因此,调整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专利法—民法应运而生了。也不同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甚至排斥国家的经济职能,使国家仅处于守夜人的地位。
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不同于过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要求听民自便、国家无为而治。有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模式,相应地就有什么样的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另一核心。经济法不像民法等传统学科,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言必称罗马,但对于经济法学理论来说,即使想照抄照搬都没处可抄无处可搬,这就逼迫中国经济法学者自主创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新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由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形式,商品为卖而生产,并且卖得越远越好,有路必有丰田车,它导致商品大流通,人员大流动,资本四处逐利,市场经济是一种外向型、开放型、社会化的大经济,市场化导致社会化乃至全球化,这对法律提出了特定的调整要求。
经济转轨,社会重大变革。[18]经济法特别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的内在性质,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导部分。
[6]《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所以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内在统一的体制,我们有国家干预的传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并没有否弃国家干预,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改善国家干预,使国家干预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和有效。
因此,国家干预是否定不了的,这是由市场失灵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内在需要的。我们必须把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统一起来,缺少任何一只手,都孤掌难鸣。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经济法来说是首要的、先决的重大理论问题。这已经得到了各界的公认,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认为: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
如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但各国管理市场经济的模式并不一样,一些国家是偏重放任型的市场经济,一些国家是偏重管制型的市场经济,东亚各国与欧美各国就存在差别。当经济过热时,国家就要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如德国具有深厚的团体观念和秩序意识,所以,二战前的德国常常赋予卡特尔以合法性,集中化被视为走向一个更为合理的经济体系的重要一步,有组织的资本主义是克服无政府状态的有效途径。
所以,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律本身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波动、两极分化、社会不公等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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